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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北屯在线 时间:2010-03-30 12:54:23 浏览:


    师办发〔2010〕19号
各团场、公司、院校,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师直有关单位,师机关有关部门:
    《十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师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师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十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防范与处置十师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有效控制水旱灾害,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和《十师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十师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融雪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防汛与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水平。
    1.4.2  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1.4.4  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6  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统筹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十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十师辖区内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团场、水管处设立团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设立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师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师领导、武装部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气象站)、商务局、卫生局、水管处(建管局)、北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武警中队、兵团石油有限公司十师分公司、中华保险阿勒泰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新疆移动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北屯营业部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局。
    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师党委及兵团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师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抢险,发布决策和指令,并组织实施。指挥长对全师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统一指挥师防汛抗旱和抗洪抢险工作,对超标准洪水分洪、抗洪、抗旱时队伍的调用等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副指挥长在指挥长的领导下,指挥师防汛抗旱和抗洪抢险工作,对指挥长负责。当主要河流水情接近保证流量、水库水位接近最高安全许可蓄水位、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副指挥长应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带班,参加汛情会商和重大问题研究,报指挥长决策。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长、副指挥长领导下,及时组织力量参加师防汛抗旱和抗洪抢险工作,并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落实防汛抗旱职责。
    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督促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动员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洪防旱意识;了解各团场、水管处防洪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督促各团场、水管处制订防洪工程及城镇防御洪水方案和各项防汛制度的落实;督促应急渡汛工程的建设和违章建筑的清除;及时了解汛情,指导各团场、水管处及早做出部署,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指导各团场、水管处在洪涝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救灾工作,安排好群众生活,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
    2.2  师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指导师防汛抗旱工作,审核灾情损失。
    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团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动态信息。
    发展改革委: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及重点工程除险加固等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各类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
    民政局:组织洪旱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与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互通灾情信息及救灾工作情况,并进行统一发布。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管理、分配国家、兵团和师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财务局:组织实施师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按照师党委、师的要求,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勘查、监测、防治工作。
    建设局:组织北屯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负责清除碍洪建筑设施。指导团场制订防汛抗旱规划。
    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及水毁修复工作,加强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汛工作。协调组织运力,做好道路应急封锁、应急处置以及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防汛指挥、抗洪抢险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师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相关团场、单位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河流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加强防洪抗旱工程安全和渔业防洪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业局: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及乡镇企业的防洪安全,帮助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做好农业救灾的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局:收集、整理畜牧业洪、旱灾情,指导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等工作。负责畜牧业饲草料、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动物疫病防治,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林业局:协调用于抗洪抢险的林木砍伐、林区防洪、抗旱工作,指导、监督团场汛后林木补种工作。
    商务局: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和供应。
    卫生局:负责洪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洪、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水管处(建管局):负责本灌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协助师防办做好师防汛抗旱各项工作。
    气象站:做好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武装部:组织民兵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师、团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武警中队: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北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所属水电站安全度汛管理工作,并服从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抗洪抢险调度指令,做好农业抗旱供电保障工作。
    兵团石油有限公司十师分公司:负责所属加油站点的安全度汛工作,并服从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抗洪抢险调度指令,做好抗洪抢险、农业抗旱的油料保障工作。
    中华保险阿勒泰分公司:及时对受灾的群众进行理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指导、监督各电信运营企业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新疆移动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北屯营业部:指导、监督各移动运营企业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2.3  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师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负责师洪情、水情分析预测和防灾、减灾对策分析,及时向师党委、师和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情况,并向师所属团场、单位下达上级防洪调度指令;
    (2)保证水库安全蓄水,审批重点水库的度汛方案,做好汛期水库安全度汛检查,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汛;
    (3)负责重点河流的防洪规划和险工地段堤防建设规划方案的审查;
    (4)及时掌握汛情、灾情,并向各团场、水管处通报情况;
    (5)根据气象、水文及农区墒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分析预测旱情,提出防旱抗旱对策和建议,总结和推广节水经验,做好抗旱工作;
    (6)组织落实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
    (7)负责师防汛通讯点建设与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2.4  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所属各组职责
    师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技术组、信息组、人员和物资调配组、灾害调查及赈灾组、卫生防疫及伤员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各组在师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及时有效做好防汛抢险工作。
    技术组:由水利局牵头负责。成员单位有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旅游局、气象站、水管处(建管局)、设计院。负责分析水文、气象及洪水形势,及时会商汛情,制定包括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在内的防洪抢险方案,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信息组:由水管处(建管局)牵头负责。成员单位有气象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新疆移动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北屯营业部、北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各团场及水库、水利工程枢纽等防汛抢险通讯联络,收集分析水文、气象及洪水资料,了解师各险工险段防洪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动态,下达指挥部指令,及时将师抗洪抢险情况上报防汛抗旱指挥部。
    人员和物资调配组:由武装部牵头负责。成员单位有公安局、武警中队、财务局、商务局、交通局。负责协调调用军警、民兵进行抗洪抢险。组织抗洪抢险人员、资金、物资、机械、车辆,维护抗洪抢险区域的交通治安秩序。
    灾害调查及赈灾组:由民政局牵头负责。成员单位有水利局、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社会募捐、救灾物品发放及灾民安置,准确调查水旱灾害损失,并及时向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灾情及救灾动态,做好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
    卫生防疫及伤员救治组:由卫生局牵头负责。成员单位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师、团场所属各医院。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对在洪水中受伤、生病等伤病员进行救治。
    后勤保障组:由商务局牵头负责。成员单位有财务局、交通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新疆移动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北屯营业部、北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及抗洪抢险后勤工作,保障抗洪抢险必须的资金、物资、交通、通讯、电力供给。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牵头负责。成员单位有武警中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政局。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从危险区安全转移,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组织力量营救被困群众,并对洪灾中失踪的人员进行搜救。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做好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气象、水文部门负责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并及时报师、团场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各有关团场、水管处应加密监测时段,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师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北京时间)时前向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水库工程信息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门加密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水利局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团场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师防汛指挥部,并实时对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团场、水管处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团场、水管处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和预警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救援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河流、水库和城镇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危险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镇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洪水灾害。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各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公共网络,确保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的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在河流、湖泊、水库、行洪通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单位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单位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国土资源、水文、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逐步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落实干旱灾害统计制度,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师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团场、水管处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
    3.3.l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城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洪方案
    (1)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
    (2)防汛指挥机构应视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3.3.3  抗旱预案
    (1)团场、水管处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团场或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团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险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师防汛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团场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师防汛指挥部直接调度。师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各团场、水管处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团场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团场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团场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团场和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团场和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事故报告程序
    4.2.1  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水灾,事故发生地连队应立即向团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团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水灾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向团场和师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地团场、师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水灾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向师分管领导报告。
    4.2.2  主要河流河段决口、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及水库垮坝,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或造成人员伤亡等较大灾情,除按上述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外,师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还应按照师防汛指挥部主要领导指示,将水灾信息及处置情况立即报兵团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师和事故发生地团场水利部门、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相应级别的预警做好水灾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2小时内报师防汛抗旱指挥部,供领导判断决策。
    4.2.3  主要河流河段决口、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及水库垮坝,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或造成人员伤亡等较大灾情,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需要师处置的,师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并通知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在2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会商灾情,确定工作方案,统一指挥相关团场、部门开展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
    4.3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或河系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或河系同时发生大洪水;
    (3)主要河流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中型水库及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团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6)多个团场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团场城镇发生极度干旱。
    Ⅰ级响应行动
    (1)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灾情,视情况启动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师和兵团,在兵团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抗灾抢险工作。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水利工程险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赴一线开展技术指导;落实值班制度,每日在师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并提供资金支持。交通部门提供防汛抗旱物资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区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调度意见。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相关团场抗洪抢险、抗旱。
    (3)师、相关团场、水管处防汛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宣布师及相关团场进入紧急防汛期。师或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抗旱工作。受灾区域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团场、单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团场、水管处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辖区内主要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多个团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团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团场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重要城镇发生严重干旱或一座重要城镇发生极度干旱。
    Ⅱ级响应行动
    (1)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师和兵团。在兵团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抗灾抢险工作。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在师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组赴一线开展医疗救护。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单位要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灾区抗洪抢险、抗旱;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调度意见。
    (3)师及相关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宣布本师及相关团场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师及相关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团场主要领导和师防汛抗旱挥部。师、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5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一个团场发生较大洪水;
    (2)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3)主要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一个以上不超过四个团场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5)多座主要城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一座主要城镇发生严重干旱。
    Ⅲ级响应行动
    (1)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师并通报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受灾团场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团场、单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监视汛情、旱情,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防汛抗旱。
    (3)相关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团场领导和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受灾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地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6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一个以上不超过四个团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一个以上不超过四个团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主要河流堤防出现险情;
    (4)中型水库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个城镇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Ⅳ级响应行动
    (1)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师,并通报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相关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单位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相关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或组织抗旱;及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本团场和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流量超过其保证流量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流量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师、团、水管处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7.2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师及相关团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民政、建设、环保、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降雨强度到一定程度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国土资源部门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或相关团场防汛指挥机构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按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抗洪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应向当地政府、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师及相关团场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或输水渠道,师及相关团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7.3  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有关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主要河流堤防决口、水库垮坝等事件应在15分钟内报告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师及相关团场、单位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一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师及相关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同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师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7.4  干旱灾害
    各团场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特大干旱
    (1)强化受旱团场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受旱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及时会商灾情,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必要时由团场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4)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5)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严重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受旱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师及受旱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并统一管理和调度抗旱水源,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5)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中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统一管理和调度抗旱水源。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5)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轻度干旱
    (1)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7.5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师及相关团场抗旱指挥机构对城镇地表水、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水量和水质正常。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8.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8.4  凡经本团场或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  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师和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
    4.9  预案启动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师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统一指挥抗灾抢险,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抢险救灾
    4.10.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  事发地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意见,供本团场或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
    4.10.3  事发地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团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流堤防决口的围堵、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伍等实施。
    4.10.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  各团场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发地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本团场和师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1.5  对转移的群众,由受灾团场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伍,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团场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团场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团场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防汛、抗旱信息上报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3  重点汛区、旱区和发生局部汛情、旱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事发地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发布,同时上报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涉及水旱灾情的,由事发地团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同时上报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所在团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无法归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做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相关团场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师及所在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协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信息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危险区,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救援与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和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地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程序: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
    (4)调动民兵(军警)参加抢险程序:师、团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民兵(军警)参加的,应当通过师或所属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调动民兵(军警)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要使用的数量、装备等。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团场职工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组织调配分洪任务区域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门诊,做好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现场管制、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足够的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在汛期,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定期向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内容、数量、应用等情况。
    (2)团场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3)易出现严重缺水团部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师、团场除争取中央、兵团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外,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用于师、团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2)师、团为加强本辖区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和兵团的有关规定,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团场应当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师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逐步形成覆盖师防汛抗旱指挥部、乌伦古河、额尔齐斯河流域、师和团场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传递到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建立和完善主要河流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师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主要河流、防洪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主要河流及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逐步建立师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会商系统。
    (7)逐步建立师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8)逐步建立师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加快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师抗旱形势和做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3.2  师、团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防汛抗旱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保证流量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所在团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师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各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各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所属单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习
    (1)师、团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开展针对性的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团场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灾区各单位应组织力量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镇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当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破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机构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其他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师或团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表彰;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编制管理
    各团场、水管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水情、险情、洪情和水资源供给实际,制定相关河流、区域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则

    名词术语定义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一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一4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一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一6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影响。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5%一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一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一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当江河(河流)、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地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对行政区域内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并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