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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SSBTS-2015-0424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5-09-06 13:32:57
标题: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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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陈秀英 时间:2015-09-06 13:33:21 浏览:

兵国土资发〔2015〕7号

 

各师(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兵团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结合兵团设施农业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设施农用地范围和规模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粮棉、林果业发展及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范围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塘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原则上应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和规模

1. 附属设施用地范围。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沼气池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农产品就地榨汁、清洗、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2.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1)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

(2)规模化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农村道路宽度原则上不得大于6米。通行采棉机、播种机等大型农机具的农村道路控制在8米以内。

(三)配套设施用地的范围和规模

1. 配套设施用地范围。是指团场、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棉花、林果业生产等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1)晾晒场、烘干设施及农产品产地非经营性保鲜库;

(2)不以盈利为目的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和维修场所;

(3)与节水灌溉配套的沉沙池和泵房等用地。

2.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根据规模化粮、棉生产、林果业种植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团场、连队及农业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经营者、使用者集中兴建晾晒场、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的,按照服务的种植管理面积的1%控制,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0亩;

(2)农业节水配套的沉沙池、泵房用地规模根据水利工程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建设。

二、 设施农用地使用

(一)签订用地协议

1. 用地协商。设施农用地使用前,使用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80坐标系的四至捌点坐标)、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团场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2. 用地公告。设施农用地使用者与团场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团场、连队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天。

3. 签订协议。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使用者为农业企业或个人的,与团场签订用地协议;使用者为团属连队或单位的,由团场与连队或单位签订用地协议。

(二)用地协议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团场应将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公告等资料分别报师(市)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备案。

师(市)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师(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复核选址是否合理、是否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土地复垦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非农建设用地等内容;师(市)农业局重点复核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  

师(市)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复核,并分别出具备案通知书,告知团场和使用者。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由团场督促纠正。

三、 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师(市)、团场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土地及连队居民点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等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从事规模化节水灌溉配套的沉沙池、泵房等设施和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其他地类、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局等部门组织论证后,方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先补划、后使用”的原则,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设施农用地使用者应按要求及承诺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该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经营性粮食及果品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三)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各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团、连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植发展过程中,集中兴建晾晒场、农资临时存放场、农机具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提高农业设施用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 设施农用地监督检查

(一)加大宣传,强化监督。兵团各级和相关管理部门应通过师(市)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加大设施农用地政策的宣传。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要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要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各师(市)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各师(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和团场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监管,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师(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管理工作;师(市)农业局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承包经营证管理和服务工作;团场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三)加强监管、依法查处。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棉、林果业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兵、师(市)、团场应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将每年组织对各师(市)、团场设施农用地用途、备案程序、日常监管等进行检查和考核。师(市)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要依据职责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设施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规使用设施农用地现象严重,造成设施农用地管理秩序混乱,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应相互协调管理和执法,确保政策衔接一致。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兵国土资发〔2011〕1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补充通知》(兵国土资发〔2012〕4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参考格式)(略)

2. 土地复垦承诺书(参考格式) (略)

3. 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参考格式) (略)

 

兵团国土资源局     兵团农业局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