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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SSBTS-2015-04896 主题分类: 工信委
发文机关: 十师北屯市 成文日期: 2015-09-06 17:17:38
标题: 十师北屯市新型工业化考核办法
发文字号: 师市发〔2015〕3号 发布日期: 2015-09-28 00:00:00

十师北屯市新型工业化考核办法

发布:工信委 时间:2015-10-09 13:38:51 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师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确保工业发展目标的实现,考评各团场、园区和工业企业在推进新型工业化方面做出的成绩,表彰奖励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1. 师市各团场;

2. 工业园区;

3. 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师市规模以上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考核方法

(一)团场考核

1.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指标

权重

1

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可比价)

10

2

工业投资增长率

10

3

工业企业经营利润增长率

15

4

劳动生产率

10

5

国有工业企业改制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10

6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0

序号

考核指标

权重

7

年内获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示范基地、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2

8

年内获得师级或师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

7

9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8

10

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率

8

2. 指标测算。

各单项指标中,按分值高低确定名次,得分最高的团场为第一名,得权重分。其余单位分值以第一名为标准值,按完成率依次递减。计算公式为:

其余单位分值

=

其余单位完成值(率)

×

权重分

第一名标准值(率)


各单项指标加权得出总分值。

3. 指标解释。

(1)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工业投资增长率、工业企业经营利润增长率:指当年完成数与上年相比较的增长率。其中:工业增加值增长率按可比价计算。增速最高者得权重分。以统计局、财政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2)劳动生产率:指当年工业增加值除以同一时期全部从业人员的平均人数。劳动生产率最高者得权重分。以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3)国有工业企业改制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国有工业企业改制面为考核标准,即,改制企业个数占全部国有工业企业的比重最高者为第1名,得权重分5分;混合所有制经济合计的工业增加值,占全团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最高者为第1名,得权重分5分。以工信委、工商联提供的数据为准。

(4)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年内有1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落地,得5分,有2个及2个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落地,得10分。未启动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团场此项不得分。以工信委确定的数据为准。

(5)年内引进或本地企业获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示范基地、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1户企业获得以上一项认定的,得4分,1户企业同时获得两项个及两项以上认定的,按每项4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2分;2户及以上企业获得多项认定的,最高得12分;未获得认定的,此项不得分。以企业获得认定的文件或证照为准。

(6)年内获得师级或师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有1户企业获得认定的,得4分,有多户企业获得认定的,按认定企业户数依次加分,最高不超过7分。未获得认定的,此项不得分。以农业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7)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以当年数据测算,比重最高者得权重分。以科技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8)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率: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工业增加值(万元)。以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以上年数据为基数,降低率最高的得权重分。

4. 考核办法。

团场按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排序分为2组进行考核(团场招商引资项目入园区的,相关数据纳入年底团场考核范围),按照上年度各团场工业总产值进行排序(一年一调整),1-4名为第一组,5—8名为第二组。按团场(园区)年度考核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每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并授予“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先进团场”荣誉称号。

(二)企业考核

1.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指标

权重

1

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可比价)

10

2

销售收入增长率

10

3

国有企业利润总额及增长率                             民营企业纳税总额及增长率

12

4

劳动生产率

8

5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7

6

引进或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

省级及以上相关认定

8

7

企业注册成功的专利技术

5

8

达产率

5

9

产销率

5

10

应收账款降低率

5

11

“6S”管理水平

5

12

信息化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率

5

13

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5

14

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率

10

2. 指标测算。

各单项指标中,按分值高低确定名次,得分最高的企业为第一名,得权重分。其余单位分值以第一名为标准值,依次递减。计算公式为:

其余单位分值

=

其余单位完成值(率)

×

权重分

第一名标准值(率)


各单项指标加权得出总分值。

3. 指标解释。

(1)工业增加值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指当年完成数与上年相比较的增长率。其中:工业增加值增长率按可比价计算。增速最高者得权重分。以统计局、财政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2)国有企业利润总额及增长率、民营企业纳税总额及增长率:国有企业当年利润总额最高者得6分,增长率最高者得6分;民营企业当年纳税总额最高者得6分,增长率最高者得6分。以财政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3)劳动生产率:指当年工业增加值除以同一时期全部从业人员的平均人数。劳动生产率最高者得权重分。以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4)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以当年数据测算,比重最高者得权重分。以科技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5)引进或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认定。取得1项认定得4分,最高不超过8分。未取得认定的,此项不得分。以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文件或证照为准。

(6)企业注册成功的专利技术:有1项专利技术注册成功,得5分,按专利技术注册成功个数依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未成功注册专利技术的企业此项不得分。以企业获得专利认定的文件或证照为准。

(7)达产率:当年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100%。达产率最高者得权重分。有多个产品种类的企业,按达产率的平均值计算。以工信委核定的数据为准。

(8)产销率:指当年企业已销售的产品数量/当年生产的产品数量×100%。产销率最高者得权重分。以财政局、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9)应收账款降低率:以上年为基数,降低最多的企业得权重分。以财政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10)“6S”管理水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师国资委每年进行的6S管理检查考核结果为准。民营企业参照国资委考核办法,由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认定。

(11)信息化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率:指工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用于硬件、软件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投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所占比重最高者得权重分,未投入的企业不得分。由工信委考核认定。

(12)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工业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OA)等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1个系统,得3分,1个以上最高得5分。未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不得分。由工信委考核认定。

(13)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率: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工业增加值(万元)。以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以2014年数据为基数,降低率最高的得权重分。

4. 考核办法。

规模以上企业按上年度销售收入由高至低排序,平均分为3组。每组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并授予“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三)园区考核

根据《十师北屯市规范北屯工业物流园区管理加快园区发展实施办法》(师市办发〔2014〕21号)、《北屯工业物流园区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师市办发〔2014〕33号),以及年度下达考评指标,对工业园区进行综合考核,综合得分100分及以上,授予“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四)附加考核

凡团场(园区)工业增加值为负增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下降15%以上,国有参股或民营企业未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或发生偷税漏税行为,企业环境保护不达标,生产经营许可手续不全,安全生产列入一票否决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限进行整改的,企业无专职(兼职)统计人员、不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或报表数据不真实的,以及团场、园区、企业有其它一票否决情况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办法

对获奖团场、园区、企业的主要领导给予奖励,团场和园区一等奖奖励2万元,企业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均奖励1万元(园区考核得分110分以上为一等奖,100-109分为二等奖),奖金从师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获奖单位其他人员奖励由团场、园区、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奖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条 考核程序

每年2月1日前,各单位将测算考核的相关资料上报师市工信委,工信委根据财政局和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对推荐上报的团场、园区、企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师市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师市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各团场、园区、企业必须实事求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杜绝虚报浮夸。如发生篡改、编造虚假数据的,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在全师通报,并取消下一年度评先申报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师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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