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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初审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5-10-15 15:57:35 浏览:


事项编码

sstjj01

网厅办理

现场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业务类型

从业资格初步审核

收费

联系电话

09063372076

监督电话

09063372576

支持邮寄

承办单位

十师北屯市统计局

申报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办理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律法规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局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师市统计局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师市统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不属于师市统计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属于师市统计局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师市统计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将通过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汇总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进一步审查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四)发证。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及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6:00—20:00,

秋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5:30—19:30

办公地点

北屯市新区行政服务中心B52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