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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发布:劳动局 时间:2015-10-23 12:20:46 浏览:

服务指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事项编码


网厅办理

现场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业务类型

登记备案

收费

联系电话

09063370583

监督电话

09063370033

支持邮寄

承办单位

十师北屯市劳动局

申报材料

1、 《十师北屯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份;

2、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GSP达标药店提供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 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条件

1、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并年审合格 ;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应药品安全、有效,不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3、 严格执行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药店管理制度,处方调配制度、处方药品销售登记制度,营业人员岗位职责,公布监督电话;

4、 保证基本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具备《自治区药品与医疗器械流通监控系统》平台,严格药品进货渠道和使用销售登记记录;

5、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6、 营业人员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健康证,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相关政策规定,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7、 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电脑、打印机,具备联网上传信息的功能;

8、 营业面积不小于30平米,有必要的药品厨柜,场地整洁,药品摆放有序,经营场所周边无污染。


法律法规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兵劳社发〔2000〕119号)

2、 《十师北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师劳社发[2015]1号)

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审批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受理。审批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属于本审批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审批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 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4、 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

审批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6、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鉴订报务管理协议。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6:00—20:00,

秋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6:00—20:00

办公地点

北屯市新区行政服务中心B329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