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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 ssldj01 | 网厅办理 | 是 | 现场审核 | 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承诺期限 | 12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业务类型 | 登记备案 | 收费 | 否 |
联系电话 | 09063370827 | 监督电话 | 09063370033 | 支持邮寄 | 否 | ||
承办单位 | 十师北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申报材料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
办理条件 |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5.兵团人社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向许可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许可机关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或补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许可机关组织进行现场勘查。 (四)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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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5:30—19:30, 秋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5:30—19:30, | ||||||
办公地点 | 北屯市新区行政服务中心B329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