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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核和审批工作流程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民政局 时间:2015-11-28 12:30:18 浏览:

服务指南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核和审批)

事项编码

Ssmz05

网厅办理

现场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期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业务类型

登记备案

收费

联系电话

090633799672

监督电话

09063370096

支持邮寄

承办单位

十师北屯市民政局办公室

申报材料

(一)申请建设公墓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示文件; 3、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需提交以下材料:

1、当地政府、民政、建设部门的意见; 2、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场所所有权证明; 4、验资报告。

(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当地政府、民政、建设部门的意见; 2、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验资报告。

办理条件

(一)申请建设公墓的条件

1、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3、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4、必须是公墓建设规划指标之内的项目; 5、公墓名称必须与其责任形式及其从事的经营项目相符合; 6、县级只建一处公墓,能与市(州)所建公墓合用的,一般不再另建公墓。

(二)申请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条件

1、有适应开展业务的场所;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3、有筹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必要经费;

4、必须符合殡葬改革的长远规划,是规划指标之内的项目。

(三)申请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条件

1、有筹建殡仪馆(火葬场)的建设用地;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3、有筹建殡仪馆(火葬场)的必要经费; 4、必须是殡仪馆(火葬场)建设规划指标之内的项目; 5、县级只建一处火葬场,能与市(州)所建火葬场合用的,不再另建。

法律法规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单位)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递交向登记审查机关递交申请材料;登记审查机关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填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二)审查。登记审查机关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人民政府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批准。人民政府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退退回登记审察机关,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发证。对政府批准的事项,分别颁发相应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批准的事项,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发布公告。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5:30—19:300

办公地点

北屯市新区行政服务中心B-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