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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 容 |
审批事项 名称: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
审批事项编码: | |
审批权限: |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申报对象: | 企业 |
实施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主办处(科)室: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办单位 |
会办处(科)室: | 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联系人: | 孙联合 |
联系电话: | 0906-3370033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 2. 新人社发〔2009〕7号《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3. 兵劳社发〔2009〕33号转发新人社发〔2009〕7号 4. 师劳社发〔2009〕27号转发兵劳社发〔2009〕33号 |
申报条件: | 1、 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制度、考勤制度、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定额科学合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2、 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3、 能够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制定的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 4、 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在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申报材料: | 1、 《特殊工时制度申报表》; 2、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3、 工会(或职代会、职工大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花名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需签字确认); 5、 劳务派遣单位同意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特殊工时的书面意见(申请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需提供); 6、 营业执照副本和劳动保障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受理形式: | 网上或窗口受理 |
受理地点: | 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 |
申请书表格下载: | |
投诉电话: | 0906-3370033 |
办理流程: | 受理—主办单位审核(现场勘查)—领导审批—下发《xx企业实行特殊工时批复》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特殊环节时限: | 现场勘查:7 工作日 |
特殊环节设定依据: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时限说明: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