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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5-12-01 19:30:06 浏览:


项目

内                 容

审批事项

名称: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政许可

审批事项编码:


审批权限: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申报对象:

企业

实施主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主办处(科)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办单位

会办处(科)室:

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

孙建虎

联系电话:

0906-3370827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申报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2、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3、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4、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5、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6、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自有场地300平方以上。7、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自有教学场地300平方以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8、招收住宿学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申报材料:

1、 申办报告( (原件)1份;2、按要求填写的《兵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举办者基本情况(原件)1份;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培训机构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5、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学校管理制度(原件)1份。 (出具单位:企事业单位 )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

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

申请书表格下载:


投诉电话:

0906-3370827

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评估—决定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0(工作日)

特殊环节时限:

现场勘查:7 工作日

特殊环节设定依据: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专家评审、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