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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16.02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公开 |
发文机关: | 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2-18 18:10:10 |
标题: | 第十师北屯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 ||
发文字号: | 2016.02 | 发布日期: |
第十师北屯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陈秀英 时间:2016-02-18 18:10:13 浏览: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兵团办公厅《关于做好兵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新兵办发【2012】117号)文件精神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第十师北屯市实际情况,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特编制了《第十师北屯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部分。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十师北屯市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条例》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1、 第十师北屯市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 第十师北屯市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 第十师北屯市重要会议、重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4、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则;
5、 关于第十师北屯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6、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8、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9、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0、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应该主动公开的内容
具体信息可参见《第十师北屯市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第十师北屯市政务网(http://www.bts.gov.cn)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报纸、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首页还设有“公开目录”,可按“索引号、文号或标题”进行搜索。同时,可下载查阅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按年度编排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公开时间自党政机关、政府做出公开决定之日起,20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第十师北屯市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第十师北屯市申请获取。第十师北屯市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自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受理时间以工作日时间为准。
通信地址:北屯市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
邮政编码:836099
联系电话:0906-3370733、3374218
电子邮箱:sszfw2015@sina.com
(二)受理程序
1、 提出申请
(1)向第十师北屯市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填写《第十师北屯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十师北屯市政务网上下载,表格复制有效。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第十师北屯市政务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站提交至相应部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 申请处理
(1)、 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表》中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要求补充或更正。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 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首页还设有“目录下载”按钮。点击该按钮,可下载国务院办公厅按年度编排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 监督方式及程序
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第十师北屯市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机关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第十师北屯市政务网站监督投诉栏目进行投诉。
监督电话:0906—3371438,3370615
地址:北屯市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楼
邮编:836099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务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