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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swsj-05 主题分类: 校验
发文机关: 十师北屯市卫生局 成文日期: 2016-04-08 11:23:58
标题: 关于开展2016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师卫发电〔2016〕11号 发布日期: 2016-03-17 00:00:00

关于开展2016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卫生局 时间:2016-04-08 11:36:45 浏览:


各团场社政科,师直有关卫生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决定开展十师北屯市2016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校验对象

取得我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继续从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 工作安排

1. 师市食品药品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于2016年03月24日召开全师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会议,布置和讲解校验工作的相关要求,学习和培训法律法规知识,落实相关医疗技术规范。

2. 各医疗机构应于2016年03月31日前提交校验申请资料。

3. 2016年4月30日前,由师市食品药品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会同我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重点审查各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基本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4. 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给予校验,并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在其副本上标注校验信息。    

审查后符合“暂缓校验”情形的,我局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天内向师市卫生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到期仍不合格者,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工作要求

(一)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法定条件。各医疗机构应牢固树立依法行医的法制意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积极整改,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验工作。

(二)师市食品药品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核查现场设施和环境,全面评价医疗质量与安全状况,严格规范医疗技术活动,严肃处置和纠正违法行为。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在10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将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诊疗地址、诊疗科目等有变动情况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与校验工作同步办理。


附件:医疗机构申请校验需提交材料


十师北屯市卫生局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