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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4:安全生产资格证、特种作业证书考核发证(煤矿行业除外)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3:17:44 浏览:

序  号 4

职权编码 BTSS-AJJ-XK-004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名称 安全生产资格证、特种作业证书考核发证(煤矿行业除外)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14年12月1日修订实施)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2010年7月1日修订实施)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部委规章】《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 2013年9月24日实施)第三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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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安监局

承办机构 安监局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兵团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管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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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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