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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6: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5:13:14 浏览:

序  号 6

职权编码 BTSS-AJJ-XK-006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名称 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年5月12日实施)第十一条“使用有毒物品使用场所的用人单位,(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政党及组织文件】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地方法规】《兵团关于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新兵发(2013)54号 2013年8月5日实施)兵团保留第238项

此条有兵团安监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兵安监局发【2015】26号文件

"

实施主体 安监局

承办机构 安监局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兵团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管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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