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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7:19:17 浏览:

序号 11

职权编码 BTSS-JYJ-CF-01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15年9月8号发布)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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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十师北屯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基础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通过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对经初步调查或者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线索,属于本部门管辖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有关证据。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调查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3.定案处理阶段责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定性准确、法律适用、办案的程序、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等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补充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4.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5.送达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履行催告程序,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阶段责任:对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结案条件的,予以结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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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