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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2:对国家级全国统一考试违纪、违规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7:26:03 浏览:

序号 12

职权编码 BTSS-JYJ-CF-01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对国家级全国统一考试违纪、违规的处罚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法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教育部第33号令)第五至第十七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责任主体 十师北屯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考试作弊行为,考点予以落实情况,涉及违反刑法修正案(九)的行为,直接报警,交由警方立案审查。对于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经考点落实违纪情况,填写违纪通知单,并上报自治区招生办进行后续处理。

2、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处以取消当场考试成绩及所有科目成绩。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