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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7:30:06 浏览:

序号 3

职权编码 BTSS-JYJ-GF-003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行政权力名称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法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生给予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地方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高中”。第九条:“每年8月底前,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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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十师北屯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十师勤工办

责任事项 "1.分配名额责任:根据自治区、兵团下达享受助学金名额,按照各高中学校实际在校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

2.审查环节责任:对各高中学校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下达批复名单及资金。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举报,及时处理相关咨询投诉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 未严格按照补助标准执行的;

3. 在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未按要求使用补助金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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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