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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4: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7:30:51 浏览:

序号 4

职权编码 BTSS-JYJ-GF-004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行政权力名称 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法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第一条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治区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6]8号)第一条自治区本级和各地按7:3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活费补助资金。第三条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2015年调整为小学125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 

【规范性文件】《兵团团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兵财教[2015]116号)第三章:补助标准,小学生每人每天补助4元,初中生每人每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不超过250天计算。补助资金执行标准随国家调整而相应调整。"

责任主体 十师北屯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十师勤工办

责任事项 "1.资金分配责任:教育局、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分配各学校的资金数额。

2.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举报,及时处理相关咨询投诉;不定期检查资助工作档案资料,做好结余资金的统计上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 未严格按照补助标准执行的;

3. 在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未按要求使用补助金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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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