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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民政局 时间:2017-03-27 17:32:51 浏览:

序  号 1

BTSS-MZJ-XK-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年10月25日实施)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实施主体 民政局

承办机构 民政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依法对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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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