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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1: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7:33:04 浏览:

序号 1

职权编码 BTSS-JYJ-JC-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权力名称 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定依据 "【部委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2012年4月1日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责任主体 十师北屯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基础教育科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查清事实,获取相关证据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集体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处罚(处理)决定,通报、送达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