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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2:教育督导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7:33:44 浏览:

序号 2

职权编码 BTSS-JYJ-JC-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权力名称 教育督导

法定依据 "【部委规章】《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教委令第15号 1991年4月26日实施) 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

责任主体 十师北屯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查清事实,获取相关证据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集体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处罚(处理)决定,通报、送达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