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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3:对民办学校的年检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7:34:26 浏览:

序号 3

职权编码 BTSS-JYJ-JC-003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权力名称 对民办学校的年检

法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1号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部门规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第二条第11款,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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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十师北屯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基础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年度检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加盖年检戳记(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并令其限期整改)

4、公布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将年度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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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