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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4: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7:35:10 浏览:

序号 4

职权编码 BTSS-JYJ-JC-004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权力名称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15年9月8号发布)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

"

责任主体 十师北屯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违反教育经费使用相关规定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