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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发布:民政局 时间:2017-03-27 17:36:18 浏览:

序  号 2

BTSS-MZJ-CF-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10月25日实施)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实施主体 民政局

承办机构 民政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