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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许可的前置项)2:校车许可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7:37:15 浏览:

序号 2

职权编码 BTSS-JYJ-QT-002

行政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许可的前置项)

行政权力名称 校车许可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一十七号 2012年4月5日实施)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责任主体 十师北屯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送达责任:审核意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