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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4: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发布:民政局 时间:2017-03-27 17:37:33 浏览:

序  号 4

BTSS-MZJ-CF-004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部委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1999年12月30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进行非法集资的;(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实施主体 民政局

承办机构 民政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