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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3:对中小学学籍的管理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7:37:57 浏览:

序号 3

职权编码 BTSS-JYJ-QT-003

行政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名称 对中小学学籍的管理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驶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部门规章】《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层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部门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新疆教育厅 新教基〔2014〕20号 第三条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其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三条 全区普通高中学籍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管理,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

【部门规章】各中小学校依据《兵团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兵教发[2014]15号)办理学籍相关手续,由十师北屯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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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十师北屯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基础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学校申报,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对学校提交的建籍材料逐人初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建籍完毕; 

3.送达阶段责任:学籍审批建籍后,上报学籍管理系统并告之所报学校;

4.事后监管责任:每学期进行核查,及时办理休、退、转、复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 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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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