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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4:对校园安全的督导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7:40:59 浏览:

序号 4

职权编码 BTSS-JYJ-QT-004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对校园安全的督导

法定依据 【部门法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责任主体 十师北屯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责任事项 "1、传达落实:依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和师市有关校园安全管理文件及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垦区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及幼儿园(含民办)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安排部署: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周等节点,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安全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能力;

3、督导检查:密切与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定期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4、事故处理: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校园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划分等相关事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