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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1: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行为后收缴、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行为

发布:民政局 时间:2017-03-27 17:39:02 浏览:

序  号 1

BTSS-MZJ-QZ-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名称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行为后收缴、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行为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年10月25日实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36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以及“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实施主体 民政局

承办机构 民政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依法对强制行为对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强制行为对象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等办法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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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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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