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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1:军人死亡抚恤金发放

发布:师市民政局  时间:2017-03-27 17:40:45 浏览:

序  号 1

BTSS-MZJ-JF-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

给付"

行政权力名称 军人死亡抚恤金发放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413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民政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 不受理或者不正确受理出现不良后果的;

4. 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 出现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