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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4
BTSS-MZJ-JF-004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行政权力名称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
法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民政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并由财政打卡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 不受理或者不正确受理出现不良后果的;
4. 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 出现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