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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5
BTSS-MZJ-JF-005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
给付"
行政权力名称 享受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
法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分别规定:对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民政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并由财政打卡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 不受理或者不正确受理出现不良后果的;
4. 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 出现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