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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7
BTSS-MZJ-JF-007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
给付"
行政权力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民政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 不受理或者不正确受理出现不良后果的;
4. 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 出现腐败行为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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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