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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8:城乡医疗救助金发放

发布: 师市民政局 时间:2017-03-27 17:48:29 浏览:

序  号 8

BTSS-MZJ-JF-008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行政权力名称 城乡医疗救助金发放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实施主体 师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民政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 不受理或者不正确受理出现不良后果的;

4. 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 出现腐败行为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