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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10: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

发布:民政局 时间:2017-03-27 17:49:47 浏览:

序  号 10

BTSS-MZJ-JF-010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行政权力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七十号 2010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六百四十九号 2014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

实施主体 民政局

承办机构 民政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依法审查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 不受理或者不正确受理出现不良后果的;

4. 在受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况的;

5. 出现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