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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
BTSS-MZJ-QR-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行政权力名称 婚姻登记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7号 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实施主体 民政局
承办机构 婚姻登记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依法审查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查后予以核发证件。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合格的作出虚假检测及意见或予以认定的;
3.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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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