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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发布:民政局 时间:2017-03-27 17:55:03 浏览:

序  号 3

BTSS-MZJ-JC-003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权力名称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年10月25日实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实施主体 民政局

承办机构 民政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符合要求的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