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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8:09:11 浏览:

序号 2

职权代码 BTSS-FGW-XK-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 2002年4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实施)(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3.【部委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 2004年10月9日实施):“第四条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4.【地方法规】《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5〕25号):“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兵团方控股(含相对控股)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按权限由兵、师发展改革委核准;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兵、师发展改革委备案。"

责任主体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不予核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出具并送达核准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单位投资项目的稽查和监管。 审批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批的、随意变更、分拆项目及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