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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8:09:52 浏览:

序号 3

职权代码 BTSS-FGW-XK-003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职权依据 "【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 2008年4月1日修订实施)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部委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2010年11月1日实施)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地方规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兵发改环资〔2011〕320号)由各师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责任主体 第十师发展改革委

承办机构 第十师发展改革委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或不予不办理(不予核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出具并送达节能审查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单位投资项目的稽查和监管。 审批后不定期检查,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批的、插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有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插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