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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2:价格争议调解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8:19:44 浏览:

序号 2

职权代码 BTSS-FGW-QT-002

行政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名称 价格争议调解

职权依据 【部委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一)达成调解协议的;(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三)消费者撤回投诉的;(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

责任主体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非强制性责任: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60日内价格投诉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告知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保密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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