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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8:22:17 浏览:

序号 4

职权代码 BTSS-FGW-QT-004

行政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之“(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2.【地方法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新兵发〔2005〕46号 2015年8月21日实施)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3.【地方文件】《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的通知》(兵发改投资发〔2013〕631号),“一、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和投资额度大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师(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兵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予以备案,驻乌鲁木齐市兵直单位的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出具项目备案证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出具并送达备案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单位投资项目的稽查和监管。 审批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随意变更、分拆项目或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证明的撤销项目备案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