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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审批的前置项)5:小额贷款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与变更初审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8:25:40 浏览:

序号 5

职权代码 BTSS-FGW-QT-005

行政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审批的前置项)"

职权名称 小额贷款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与变更初审

职权依据 "一、【部委规章】小贷公司: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 2008年5月4日实施):“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尓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22号)规定:“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二、【部委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 2010年3月8日实施);《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54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实施属地管理。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和变更的初审、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并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金融办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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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资料收集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兵团和自治区金融办,由自治区金融办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单位继续修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