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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8:28:44 浏览:

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SFJ-XK-0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务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

职权依据 "【地方法规】《兵团关于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新兵发(2013)54号  兵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9项 下放到师相关部门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令部令第59号发布)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职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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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司法局

承办机构 基层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基层法律服务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管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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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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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