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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2: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8:30:35 浏览:

序  号 2

职权编码 BTSS-SFJ-CF-002

职权类型 "行政

处罚"

职务名称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责任主体 司法局

承办机构 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基层科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环节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听证结束后,由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基层工作科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一并送局领导审批。

    5.决定环节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