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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8: 对公证员收受、索取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8:45:32 浏览:

序  号 8

职权编码 BTSS-SFJ-CF-008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务名称 对公证员收受、索取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1998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公证员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禁止下列行为:

(三)收受、索取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公证员违反本条例,具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司法局

承办机构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执行责任:依照《律师法》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