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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1: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8:49:35 浏览:

序  号 11

职权编码 BTSS-SFJ-CF-011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务名称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五号 2003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责任主体 司法局

承办机构 法援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执行责任:依照【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五号 2003年9月1日实施)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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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