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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SFJ-QR-001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务名称 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五号 2003年9月1日实施)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为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责任主体 司法局
承办机构 法援科
责任事项 "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和材料。
⒉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并送达。
⒌事后监管责任
⒍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不合格的作出虚假检测及意见或予以认定的;
3.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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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