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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SFJ-JL-001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务名称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的奖励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司法部令15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四条 奖励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3.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
4.积极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
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
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
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
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五条 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
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命名表彰。
第六条 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
责任主体 司法局
承办机构 基层科
责任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1、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引和规范;2、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3、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2.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按照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奖励,履行审批权限。"
追责情形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