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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1:基层法律服务所核准登记和年审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8:52:03 浏览:

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SFJ-JC-001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务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核准登记和年审

职权依据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令部令第59号发布)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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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司法局

承办机构 基层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对基层法律服务商进行登记和年审。

2、处置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移送责任: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4、事后监管责任: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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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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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