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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7 18:52:35 浏览:

序  号 2

职权编码 BTSS-SFJ-JC-002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务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司法部令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

责任主体 司法局

承办机构 基层科

责任事项 "    (一)检查、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司法部和自治区、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