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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2
职权编码 BTSS-SFJ-QT-002
职权类型 其他类
职务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登记、年度注册材料初审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责任主体 司法局
承办机构 基层科
责任事项 " 1.公示环节责任:依据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兵团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工作要求,公布执业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环节责任:县(区)司法局对下列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照片、健康状况证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5.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